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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解除到IPO合规投诉:小红书赴港上市,真的被按下 “暂停键”了吗?

 法律评论截至2026年7月12日

从违法解除到IPO合规投诉:

小红书赴港上市,真的被按下“暂停键”了吗?

从违法解除到IPO合规投诉:小红书赴港上市,真的被按下 “暂停键”了吗?
从违法解除到IPO合规投诉:小红书赴港上市,真的被按下 “暂停键”了吗?


一宗劳动争议,会不会影响一家互联网平台上市?答案不是“员工一投诉,IPO就暂停”,而是要看争议是否暴露出重复性用工违法、境内外主体披露矛盾或者内部控制缺陷。

2026年6月,小红书前员工陈浩公开称,已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提交实名投诉,随后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投诉涉及违法解除、境外期权损失、境内外主体关系及其他员工的同类线索。但截至本文资料检索日,没有公开文件能够证明香港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已经暂停、退回或者终止小红书的上市申请。

本文只讨论三个问题:公司为什么会被认定违法解除;未归属的境外期权能否索赔;一宗劳动争议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IPO合规问题。



一、事件脉络:四个节点即可看清

第一,陈浩于2022年入职小红书相关境内主体,劳动合同由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署,期权协议则涉及境外主体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1][2]

第二,2023年12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开报道援引(2025)粤01民终11119号判决称,广州中院终审认定解除违法,并判令相关用人主体支付合计190,624元;本文未直接取得该案判决书原件,因此仅在媒体披露范围内引用裁判结果。[1][3]

第三,陈浩另行主张境外期权损失。相关案件一审后进入二审,双方最终调解,陈浩称取得661,545元。调解结案不等于形成了可以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也不能据此认定所有未归属期权均应赔偿。[2][3]

第四,陈浩随后向境内外监管机构投诉。公开报道显示,公司方面未发布正式公告;有接近公司的匿名人士称该纠纷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与上市进程无关。该说法不等同于监管结论。[2][4]


二、违法解除:问题不在绩效好坏,而在法定条件是否完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还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已经建立工会的,还应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程序。[5]

因此,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至少要形成四项证据:一是考核标准明确、客观且事先告知;二是考核结果足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三是已经实际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四是解除通知、代通知金和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要求。[5][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0号还明确,判断单方解除是否合法,应以解除通知所载理由为准。公司在诉讼中临时增加其他解除理由,原则上不能补救原有证据缺口。[17]

若解除违法,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5] 离职证明只能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等法定事项;写入“汰换”等争议性评价,既可能超出法定记载范围,也会增加再就业损害争议。[5][6]

一句话概括:企业可以做绩效管理,但不能把内部绩效结论直接等同于法定解除条件。


三、境外期权:尚未归属,不等于当然没有损失


小红书相关主体关系较多。与本案最相关的,是劳动合同由境内公司签署,而期权对应境外主体股份。公开资料能够确认部分直接持股和合同关系,但小红书尚未公开招股书,完整境外股权、协议控制和员工激励安排仍应以正式上市文件为准。[2][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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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小红书境内外股权及本案主体关系简图(公开资料口径)

处理此类争议,不能只问“期权是否已经归属”,而应依次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期权为什么授予。如果股权激励是员工接受岗位、持续服务并放弃其他机会的薪酬组成部分,就不能简单视为与劳动关系完全无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应依法确认劳动合同中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效力。[18]

第二,谁承担义务。境内用人单位、境外期权授予主体和集团控制主体在法律人格上可以相互独立;但招聘承诺、薪酬方案、授予文件、实际履行及解除决策如果形成完整交易链,仍需判断各主体分别作出了什么承诺、履行了什么义务。VIE架构中的“财务并表”不等于所有公司当然承担连带责任,反过来,“主体独立”也不当然排除具体合同责任。[8][12]

第三,权利是否已经形成。未归属期权通常附有服务期限、绩效、上市、行权价格和流动性等条件,损失不能机械地按“最近一轮估值×全部期权数量”计算。但如果违法解除直接导致归属条件无法完成,劳动者仍可依据合同履行、违约损失、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主张合理期待利益。[8]

所以,未归属期权并非必然“价值为零”,但劳动者必须证明授予数量、归属进度、违法解除与权益灭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对可靠的估值依据。


四、IPO投诉:不会自动暂停,但可能触发穿透核查

香港交易所2026年投诉指引区分了普通商业纠纷与可能影响上市资格、适合性或者公司治理的投诉。仅涉及日常经营、且不会引起上市适合性忧虑的雇佣申诉,通常无须实质披露;但如果投诉显示问题具有重复性、系统性或者管理层诚信风险,港交所可以要求申请人和保荐人进一步调查、说明和披露。[9]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3条要求上市文件在重大方面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保荐人也须进行合理尽职调查,确保提交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0][11] 员工及劳动争议、重大诉讼、非合规事项、VIE合约安排和公司治理,均属于新上市申请中需要核查的事项。[12][13]

因此,真正决定投诉影响力的不是投诉人的声音大小,而是四项内容:是否存在较多同类案件;潜在赔偿是否重大;争议是否源于统一制度或管理层指令;公司在诉讼、监管备案和上市文件中对同一事实是否保持一致。[9][12][14][15]

现阶段更准确的结论是:投诉已经成为需要核验的线索,但没有公开证据证明小红书IPO已被监管机构暂停。单一且已经解决的劳动争议通常不会阻断上市;重复违法、重大未披露负债或者相互矛盾的主体关系表述,则可能带来补充问询、整改甚至上市时间表延后。[9][16]


五、实务建议:把劳动合规放到上市准备之前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应在申报前统一核查劳动合同、期权协议、离职规则和上市材料,尤其关注期权归属前离职、批量解除、离职证明以及境内外主体表述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应补充披露、完善赔偿和整改机制,而不是把劳动争议简单归为“小事”。

对劳动者而言,应及时保存招聘沟通、薪酬方案、授予文件、归属计划、绩效记录和解除通知。主张期权损失时,要先识别合同相对方、仲裁条款、准据法和管辖路径,再计算损失。


六、结语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一名员工能否叫停一家企业上市”,而是资本市场如何检验企业能否识别问题、保持陈述一致并真正完成整改。

劳动争议未必阻断IPO,但劳动合规、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如果长期割裂,最终可能共同构成上市风险。


参考文献及核验来源(访问日期:2026年7月12日)

1.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正值小红书港股IPO关键期,前高管实名举报用工与信披问题》,2026年7月2日。

2. 网易科技《态度》栏目:《独家对话小红书IPO举报风波当事人:获赔80余万后,我为何仍然实名举报?》,2026年7月8日。该文为当事人采访,对单方陈述仅作线索引用。

3. 新快报:《小红书IPO前夜遭前高管实名举报,直指VIE信披矛盾与劳工合规漏洞》,2026年7月2日。

4. 快科技(新浪科技转载):《前小红书员工举报老东家维权,知情人回应:普通劳资争议,与公司上市进程无关》,2026年7月8日。该回应为匿名消息源。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文本)。

6. 司法部行政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7. 中国就业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例分析):《单位能随意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2019年9月10日。

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

9.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2026年Update No. 5,“Guidance on Complaints Against Applicants”。

10.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3条。

11.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附录E1“保荐人的责任”。

12.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有关合约安排、员工及劳动争议、重大诉讼、非合规事项和公司治理的章节。

13. 香港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附录C2,“雇佣及劳工常规”。

14.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等。

15.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16. 香港交易所:“List with HKEX”常见问题页面,有关IPO流程及保密递交的说明。

1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有关股权激励、年薪制条款效力的内容。

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浪财经转载):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股权案;决定书将该境外主体简称为“小红书”。

20. 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研究所STLI 2025-007号域名争议决定书:确认Redbook Holdings Limited为香港公司,并记载其持有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21. 新榜:《小红书在武汉成立“薯一薯二”文化传媒公司》,2024年5月30日;该文援引企业登记穿透信息,记载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由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核验说明:未取得原件的判决、诉讼、期权和投诉材料,均作“媒体披露”“当事人陈述”或者“尚待核实”的限度表述。架构图仅展示公开资料可确认及本案直接相关的主体关系,不构成完整集团股权穿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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