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自行清算注销公司,在注销后又发现遗漏的债权、财产权益,在该权益用于将公司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就该权益主张权利。公司股东以其已在获得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履行清偿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不应予以支持。同时,在公司股东依法取得遗漏财产不动产之物权权利之前,不宜支持其主张物权保护的诉请。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3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汇豪天下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房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汇豪天下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汇豪小区业委会”)第三人: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物业公司”)、上海长宁米玘名士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米玘学校”)本案系争会所位于汇豪小区内,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A公司(系成立于1997年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浦房公司、外方B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和95%)。后A公司指定凯德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会所。A公司于2006年5月注销。备案的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终结日的所有者权益为257645822.65元,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浦房公司5%(即12882291.13元),分配给B公司95%(即244763531.51元)。注销登记资料中没有出资人的相关保结承诺书。后系争会所北楼用于开办健身场所;南楼1、2层及楼梯层出租给米玘学校用作办公及少儿培训,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5月31日,汇豪小区业主大会、汇豪小区业委会作为接收方,与凯德物业公司签订《汇豪天下会所移交备忘录》,约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凯德物业公司退出汇豪小区会所的经营管理,由接收方接管。同日,凯德物业公司、米玘学校与汇豪小区业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将凯德物业公司在相关租赁合同下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全部转让给汇豪小区业委会。原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2019年8月,浦房公司以A公司股东的名义,主张其对系争会所享有所有权,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汇豪小区业委会迁出系争会所1层、2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浦房公司是否为系争会所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1)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A公司依法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A公司已注销,浦房集团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发现A公司尚有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财产权益。汇豪小区业委会、米玘学校实际占有系争会所部分房屋的行为,已对浦房公司行使财产权利造成妨害,故应当迁出系争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汇豪小区业委会、米玘学校迁出会所。
2)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期间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汇豪小区业委会诉请要求浦房公司向汇豪小区业委会交付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324.70平方米,若不能交付则由被告浦房集团公司赔偿原告物业管理用房市场价值30,846,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浦房公司偿付汇豪业委会物业管理用房折价款人民币12,882,291.13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本案中,浦房公司以系争会所所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故本案的争议在于浦房公司是否为系争会所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汇豪小区业委会迁出。首先,系争会所的登记权利人仍为A公司,虽然A公司已经注销,但该会所权益并未经股东清算,在该会所权属尚未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浦房公司直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排除妨碍,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请求权基础,不符物权法定原则;其次,生效判决已经认定A公司负有向汇豪小区业委会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无法交房则应赔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A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作为债权人的汇豪小区业委会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虽然浦房公司已经在其所获财产利益范围内向汇豪小区业委会支付了部分折价款,但汇豪小区业委会仍有近1,600万元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根据相关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在此情况下,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该财产权益。故此,本院认为即使浦房公司可要求对汇豪天下会所进行确权,在现阶段也无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再者,汇豪天下会所系由凯德物业公司移交给汇豪小区业委会,而凯德物业公司系A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汇豪小区业委会占有使用系争会所具有合法权源,并非侵占或无权占有,故本院认为,即使浦房公司对汇豪天下会所享有权利,但其以汇豪小区业委会擅自处分会所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要求汇豪小区业委会迁出会所,亦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浦房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自行清算而注销的公司,公司股东对清算遗漏的债权、财产权益主张权利,应以将遗漏财产用于将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前提。公司股东以清算义务人的身份主张对抗侵权行为,应予支持。但公司股东需先取得遗漏财产物权权利,才可主张物权保护。清算是公司终止前的必经程序,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设立登记。对于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又发现遗漏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关于偿还债务及主张权益的先后顺序,实践中存在分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形成了倾向性观点,于2006年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考。在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在用于清偿完全部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才可由股东进行分配,可见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优于对股东的保护的。从立法的本意可推知,遗漏的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可由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
公司注销后,未经清算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也应当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关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因公司已注销、主体已消灭而免除清算的义务。《解答》第4条“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的规定亦体现了相同的意旨。3)公司股东取得遗漏财产物权权利系主张物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按规定用于清偿后的剩余部分,由股东依法按比例分配,并未对公司财产的类型进行区分。由此可知,股东可以主张的权利包含物权,而请求物权保护是物权权利人才享有的权利,在股东尚未经过确权成为物权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能主张物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