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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爆雷”后,投资者如何维权?—新规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办案实务十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全面实施,证券维权的法律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爆雷”后极可能引发投资者恐慌性大量抛售,最终损失惨重,那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哪些部分可以索赔?还要不要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

本期推文,我们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以退市苏吴(证券代码:600200)为例,梳理了投资者最关心的10个核心维权“法律要点”,帮助投资者精准维权。

作者丨张怡雯 段雨梦 王煜 



提问一



我怀疑公司造假,必须等证监会开出“罚单”才能去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答



不需要!这是新规最大的变化之一——彻底取消了“前置程序”。

旧规下,投资者必须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法院才受理。

新规下,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只要投资者提交了证明身份的文件、交易凭证、损失证据,以及初步证明存在虚假陈述的材料(如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自律监管措施、媒体的揭露报道等),法院就应当受理。投资者维权的时间点可以大幅提前,不必再苦等数年的调查结果。



提问二


是不是所有买过这只股票的人都能索赔?“投资人”的范围怎么界定?

律师解答



新规明确了保护范围,主要针对在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的投资者。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就是俗称的“四板”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因此,只要投资者是在正规交易所买入的股票等证券产品,原则上都属于适格原告。


提问三



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还可以向哪些主体追究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除上市公司外,还可以起诉许多其他主体,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顺利维权。首先,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其次,如果供应商、客户、银行等配合造假(如出具假发票、假存款证明),也可以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再次,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承销机构及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董监高除非能证明自己不仅反对了造假,还采取了具体措施(如投反对票、向监管报告),否则很难免责。

以退市苏吴为例,因涉及年度报告财务造假行为,除公司外,投资者可以起诉实际控制人、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虚假陈述期间为退市苏吴提供年度财务审计的机构)、与财务造假直接相关的董监高等。(具体可见《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披露)



提问四



行政处罚还没下达,诉讼时效怎么算?会不会过期?

律师解答



注意!旧规的时效一般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算,而新规的诉讼时效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

“揭露日”通常是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日期,或者是媒体首次曝光造假的日期。这个日期往往比行政处罚下达早很久,如果投资者还在像以前一样死等处罚决定书才去起诉,很可能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律师建议,一旦公司被立案调查或有确凿的造假实锤曝光,应立即咨询律师准备诉讼,千万不要拖延。


提问五



如何判断我的买卖操作和公司造假之间有“因果关系”?

律师解答



根据新规第11条,只要满足以下“三点一线”,就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第一点,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

第二点,投资者买的是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第三点,交易时间吻合。最常见的是诱多型: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除此之外,还存在较少见的诱空型: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卖出。反之,以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例,如果投资者的交易是在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的,或者在实施日之前就已经买入的,法院会认定与造假无关,不予赔偿。

当上述“三点”同时具备时,法律上即连成“一线”,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被告需要证明投资者的交易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提问六



“买入均价”到底怎么算?是移动加权还是综合加权?

律师解答



这是一道数学题。新规(第27条)只提到了“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并没有把数学公式写死。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有“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两种,大多数法院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公式:(有效买入总金额-卖出收回总金额)÷可索赔股数。

核心逻辑通常包含两步:

如果投资者的账户里在造假实施日前就持有该只股票,或者在揭露日前频繁买进卖出。法院通常会采用“先进先出法”的原则,先把无关的老股和揭露日前已经卖出的股票剔除,将最后一次清仓后持续持有的股票数锁定为有效索赔股数。

“移动加权平均”:确定了哪些股票是可索赔股之后,再计算这些股票的移动加权平均买入价。切记,移动加权平均法与综合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相差很大,应当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耐心计算。在每次卖出时,计算“卖出前持股成本”,并将该数据减去卖出收回的金额,得到“卖出后持股成本”;在下一次卖出时,用上一次“卖出后持股成本”加上两次卖出股票间的所有的买入成本,得到该次的“卖出前持股成本”。以此类推......最终得到揭露日前最后一个“卖出前持股成本”,即“有效买入总金额-卖出收回总金额”,最后将该数据除以可索赔股数即得到“买入均价”。


特别提示:由于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往往非常复杂,且涉及除权除息,法院通常不会亲自计算,而是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如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核算,投资者起诉时计算的金额与损失核定机构最终核算的金额可能存在差异。


提问七



关键的“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是怎么确定的?

律师解答



这几个数据直接决定了投资人能获赔的数额。揭露日是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市场知悉的日期。一般为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开日、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公布日,或者是全国性媒体的“实锤”报道日。基准日则是用来确定计算损失截止日期的。新规基准日算法有变,以揭露日后,累计成交量(即换手率)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那一天为准。但是,如果10天内就换手完了,基准日定为第10个交易日;如果30天还没换手完,基准日定为第3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计算损失的时间窗口被锁定在揭露日后的10-30个交易日之间。

而基准价则是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以退市苏吴为例,揭露日为退市苏吴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即2025年2月27日。揭露日后十个交易日内,退市苏吴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则基准日为揭露日后第十个工作日,即2025年3月12日。基准价则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2年3月12日间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最终计算得出基准价为6.587元。


提问八



公司辩称股价下跌是因为“大盘不好”并主张在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部份,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存在支持的可能性,但有严格条件,这被称为“系统性风险因素”扣除。

新规第31条明确规定:如果被告能证明损失是由证券市场风险(大盘下跌)、行业风险、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如疫情影响)等因素导致的,法院应当扣除这部分损失。

目前法院高度依赖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的核定,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为例,其使用特定计算模型来计算股价下跌里,有百分之多少是因为造假,百分之多少是因为大盘。投资者最终拿到的赔偿,通常是扣除了市场风险后的金额。


提问九



如果我索赔,究竟能赔多少钱?

律师解答



根据新规第25条,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核心大头)、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旧规中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新规中未被列入赔偿范围,这意味着赔偿总额会比以前略有减少。

计算公式:

卖出部分:(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股数

持有部分:(平均买入价-基准价格)×股数


提问十



此类案件周期长、原告多,法院有什么高效的审理方式?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示范判决”与“代表人诉讼”两种机制。“示范判决”指法院通常会指定一个或几个典型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示范案件经终审形成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中与示范案件存在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相同的部分,可以直接适用。

“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符合特定条件,法院可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该等程序下,法院会通过公开平台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完成权利登记的投资者才能加入该等程序。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适用后,如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作为代表人介入,即触发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投资者甚至不需要主动起诉,就可以参与该等程序。


新规的实施,一方面通过取消前置程序降低了立案门槛,方便投资者快速维权;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基准日和时效规则,对法律适用的专业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不以前置程序为条件但时效提前起算的新形势,早咨询、早准备、早起诉是投资者维权的不二法则。

(注:本文内容依据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整理,具体案件请以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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