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如何善用三大武器在合同履行的“冷战”中取胜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王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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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谈到“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合同纠纷中,我们还经常被问到:“律师,我们约定好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现在对方未付款,我们还要不要交货啊?”“如果不交货,我们会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中,我们将向大家介绍面对合同履行的“冷战”时可以运用的第二个武器,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文尝试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出发,再梳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存在的要点,以期为读者在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提供建议。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须是合同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且双方均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因此以双务合同为成立要件。非双务合同所生债务之间不得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单务合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到清偿期。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顺序,则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实际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即请求我方当事人履行,则我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现实可能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义务都能够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若对方负担的债务已经丧失履行可能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双方债务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
在确定是否存在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时,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者是否有法定的履行顺序。合同中未明示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但表明一方义务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的,即为存在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案例1:(2004)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对义务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在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案例2:(2018)苏民终371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在双方的协议和补充协议中,虽然对对方基于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约定了同步的时间,但并未强调同时履行,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来看,这两个义务之间相互独立,不需要以对方的履行来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梳理清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是否存在履行的先后顺序对于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非常重要。2. 双方债务需要具有对价关系或关联关系
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须为同一双务合同所生两项债务,且两项债务间应为对价关系,否则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违反了附随义务,另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
案例1:(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给付工程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且案涉合同也没有对开发票和付款义务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故不能以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2:(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从性质上看,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买方对所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案例3:(2020)渝05民终695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一般而言,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联性。案例4:(2021)沪0115民初108311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开具发票并非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仅是附随义务。在原告公司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而双方并无关于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先后履行顺序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3.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应当如何衡量对等性
民法典第525条明确,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对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我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但此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限于“相应的”范围内,即主张的内容应当与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对应。案例1:(2010)盐民终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上诉人未按约向被上诉人交清房款,但上诉人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且被上诉人先前也存在违约,根据案涉售房合同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仅有权抗辩向上诉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而不能违反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对价原则,以上诉人未履行缴清4万元房款之较小部分义务为由,对抗上诉人要求其履行交付房屋的整体义务。案例2:(2008)新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原告仅部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按约全面履行,属于合同履行瑕疵,故被告要求减少冠名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因双方无合同约定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减少额度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鉴于该晚会已举行完毕,原告虽然存在履约瑕疵,但业已履行了大部分的约定义务,且晚会效果也较好,故本院据情酌减合同冠名费50万元的30%。综合以上案例,我们认为,对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我方仅能在相应的范围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未履行部分可以量化,应当在可以量化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若未履行部分无法量化,当事人不应单方面划定其认为可以不履行的范围,此时可以与对方积极协商。
4. 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见,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在实务中大多数客户由于错误理解或不恰当的运用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较难得到正确的行使,较难实现预期目的。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注意点,我们作出以下总结:
1.双方须没有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当然这里的没有履行先后顺序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2.双方债务需要具有对价关系或关联关系: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须为同一双务合同所生两项债务,且两项债务间应为对价关系,否则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对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一般不能主张同时履行,除非该不履行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主张的内容应当与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对应:对方不完全履行的,我方当事人只能在“相应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