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扫码联系

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聚焦合同效力、履行抗辩、商事诉讼、二审改判、债权追收与证据策略。

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如何善用三大武器在合同履行的“冷战”中取胜之“先履行抗辩权”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逻言!
我们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合同约定:“先付钱后发货对方不付钱我们不发货是否构成违约?”“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厘清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止履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本文尝试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出发,再梳理司法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案例,最后以期为读者在合同条款的设置、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提供建议。



一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1.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双务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双方,出卖人需要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即双方互负债务。而在单务合同中比如赠与合同中的当事人就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其次,双方的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后续梳理案例的篇幅中我们将会通过案例向大家呈现确定履行顺序的重要性。

最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应当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关注点



1. 明确履行债务的具体内容及先后履行顺序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并不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交易模式,因双方经济地位、谈判能力的差异经常签订一方先履行一方后付款或相反约定的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虽然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但从各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约定亦可以判断履行的顺序。无论是何种情况都需要首先明确双方之间履行债务的具体内容,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中,债务的具体内容非常明确,但在某些合同中由于债务具体内容可能存在模糊点,对于债务具体内容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先履行抗辩权”是否能够行使产生截然相反的认定,我们在检索案例时就发现一个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基本案情:沃馥公司和二更公司签订了《二更视频制作及发布合同》,约定沃馥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二更公司制作一个关于美亚保险的宣传视频,并对视频进行推广发布,同时确认制作费为80万元、发布费用为36万元。另约定内容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月25日前支付50%视频制作费用,即40万元,并在项目上线且收到二更公司开具的正确发票后60日内支付剩余50%视频制作费用,即40万元与全额的视频发布费用。

争议焦点:沃馥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注: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二审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二更公司的合同义务即制作视频的义务已经完成,沃馥公司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支付制作费用。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双方约定了二更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二更”上发布涉案视频并同步全网渠道的时间在2019年1月14日,而沃馥公司向二更公司支付费用的时间在2019年1月25日,因此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二更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并同步全网渠道,因而沃馥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制作费,故撤销原判,驳回二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沪0107民初21477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2022)沪73民终343号民事判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梳理清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履行的先后顺序对于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非常重要。


2. 能否以质量问题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到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主张在出卖人未进行修理、更换等行为保证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前拒付货款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别考虑。
(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2022)沪0113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的法院说理部分关于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原被告互负债务,且原告的交货义务在先,被告的付款义务在后,在原告交付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我们在检索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情况下先交货后付款的,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买受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买受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质保期后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涉案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另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能否事先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如交易双方的地位差距悬殊,我们经常能够在合同中看到这样的约定,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按期支付货款,买受人不得延期交货;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即使发包人不能按期付款,承包人都不得停止施工。实际上,上述约定限制了后履行一方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能够通过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们检索到的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4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的逻辑,法院认为承包人在补充协议中承诺不得单方停工,在此之后虽然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延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从上述认定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是采取意思自治为重的立场,认为对先履行抗辩权的限制约定有效。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该问题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有限,一则案例并不能代表普适的裁判观点。

三

“先履行抗辩权”的司法案例梳理后带来的思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暂停履行合同的权利,如果在合同条款设置及履行过程中明确合同义务及先后履行顺序、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总结:
1. 明确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在签订合同时需特别关注合同各项义务履行的时间节点,特别关注本方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顺序。

2. 注意合同中是否被限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前所述,有裁判观点认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款有效,显然这种约定对原享有先“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关注该类条款。


3. 积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但是所有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如在出卖人一方要求买受人一方支付货款时,买受人一方应当积极、及时地书面通知对方违约的情形,并明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在此处我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这类似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如何善用三大武器在合同履行的“冷战”中取胜之“先履行抗辩权”

如何善用三大武器在合同履行的“冷战”中取胜之“先履行抗辩权”

如何善用三大武器在合同履行的“冷战”中取胜之“先履行抗辩权”



历史文章

【专业篇】

合同撤销权中“显失公平”的司法认定

合同撤销权中“胁迫”的司法认定

合同撤销权中“欺诈”的司法认定

关键持股比例的解读及对控制权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探讨:“回购权”的期限问题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绝杀技能篇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进阶技能篇(2)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进阶技能篇(1)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必备技能篇


【经典案例】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审计报告并不当然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

真实的债转股可认定为出资

自行清算而注销公司后发现遗漏权益的处理


【人文篇】

你在他乡还好吗?大城市奋斗青年心理关爱指南

郑彩惠律师:“律师梦”的一颗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