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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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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经营者欺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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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用三篇文章梳理了合同撤销权的中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我们通过检索并分析了大量的案例,发现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存在“欺诈”事由进而支持撤销合同。然而,我们在代理多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营者欺诈”案件中,发现当消费者一方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苛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于消费者一方,甚至没有严格用“欺诈”的构成要件去检视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文尝试从这些案例出发,为大家展示“经营者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希望能够对经营者规范经营和消费者维权有所启发。

我们代理多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既有代理消费者,也有代理经营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欺诈”、“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观点都进行了大量的梳理,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

“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仅仅在第148条、149条规定了“欺诈”和“第三人欺诈”,并未有单独特殊规定“经营者欺诈”。
“经营者欺诈”的概念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在该条涉及了“经营者欺诈”,关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
依照法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特别法,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一般法的规定,因此,关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当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因我们之前已经专门有文章梳理了“欺诈”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仅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来看“经营者欺诈”被认定的难度较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经营者欺诈”被认定的概率非常高。

二

“经营者欺诈”的司法认定


1、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虽然“欺诈”是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但我们在检索案例时发现消费者在主张“经营者欺诈”的时候,并不一律同时主张撤销相关合同。有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如(2021)鲁1402民初3875号【二审案号:(2022)鲁14民终1648号】;有消费者主张撤销合同,如(2020)浙01民终2463号;还有消费者在诉请中不针对合同本身进行任何评价和主张,只要求“退一赔三”,如(2022)沪0113民初13063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消费者只要求“赔三”不“退一”的情况,上述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由此可见,在“经营者欺诈“的场景下,“欺诈”不是单纯的可撤销事由,其可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也可单纯被引用为增加赔偿的理由。


2、“经营者欺诈”构成要件的分析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法律并未对“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即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因欺诈行为使得消费者遭受了损失。但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仅仅有少数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证,如(2021)鲁1402民初3875号[二审案号:(2022)鲁14民终1648号]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撤销的依据是认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要件是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告在联系车源时,与上级卖家多次强调是要没有出过交强险的宝马车,在卖家确认没有出过交强险后,才与卖家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且在该合同中特别备注了‘卡交强’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并无欺诈的故意,也无欺诈的行为。”大量案例中,裁判文书并未对“经营者欺诈”进行构成要件上的检视,特别是关于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一般没有进行特别的关注,多数案例中以经营者未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认定其存在欺诈的故意。

3、“经营者欺诈”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我们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发现裁判文书中少有对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欺诈”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进行详细充分的论述。当然也有裁判文书如(2020)浙01民终2463号、(2020)浙01民终589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现有证明尚不足以认定德奥公司在售车时故意告知案涉车辆的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及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进行了论述。


三

“经营者欺诈”的司法认定现状梳理后带来的思考


我们在梳理了大量案例后发现虽然《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均未有关于“经营者欺诈”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的特殊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消费者获取、辨别信息能力较弱、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法院更加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这就导致往往对经营者的行为评价更为严格,在诉讼过程中也要求经营者对其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进行举证,甚至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基于司法实践的倾向,我们分别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希望能有所启发,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能引起经营者重视,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因为退一赔三的高额赔偿在某些产品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甚至会令一个企业因短期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陷入经营困难。

1、从消费者角度      

虽然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消费者如对于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的要求,最好能在相关的产品订单、合同等明确予以注明,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注意强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产品及服务。

2、从经营者角度      

首先,经营者作为市场的一份子无论从树立自身良好信誉谋求长远发展的角度,还是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司法实践均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苛以重责的角度均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能因为追求短期利益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任何欺诈的行为。

其次,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比如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主要成份、等级等等事项要注意向消费者说明,最好通过书面的方式予以明确,以免陷入诉讼后因未能提供就相关事项已经进行说明的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

最后,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赖于第三方,在与第三方进行沟通时必须向其明确消费者的特殊要求,最好将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约定与第三方同步,且在接收第三方的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需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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