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必备技能篇
王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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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作为企业的生命之流与经营之源历来备受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均存在一些拖欠款,这些金额不等的拖欠款,很有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企业的心腹大患。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一直是企业主最为关心的话题,本期逻言律师团队将分四篇文章为大家一一讲解催讨拖欠款的各项技能,以期能为企业消除顽疾、增加现金流。今天这篇文章将结合成功案例为大家介绍成功催讨拖欠款三大常规又是必备的技能:律师函、起诉/仲裁、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函手段虽过于常见,但直接启动诉讼将耗时耗力,也未必能快速解决问题。近期,本律师团队通过律师函协助某公司成功催讨360万元的货款。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鲜活产品,A公司应当在B公司发出收货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B公司支付完毕360万货款并按照收货通知接收货物。然而,合同签订后鲜活产品的价格一路走低,于是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收货通知后一直拒绝付款和收货。
A公司的违约行为让B公司焦头烂额,B公司不仅要承受高达360万元拖欠款对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还要承担高额的仓储成本和担心鲜活产品的损坏。B公司委托我们后,我们及时梳理案件事实后向A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函告A公司及时支付货款并要求其派员限期接收货物,否则B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提存货物,届时A公司除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外还需要支付仓储费用并承担鲜活产品灭失的损失。A公司收函后意识到了其行为的法律风险,很快就积极与B公司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圆满的调解方案,目前B公司已经成功收回360万元货款。
在本案中,通过《律师函》,不仅达到催款的作用,还通过风险提示促成了双方进入调解,最后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实践中,律师函还有以下作用也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
有人说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充满了火药味的战争。在战场上律师更像是美国大兵似的“雇佣军”,它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更要具备其他行业专业知识,统筹兼顾各种法律风险,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 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成功收回拖欠款的核武器最令当事人关心的事项永远都是:怎么才能保证打完官司之后顺利拿到钱呢?会不会赢了官司但对方没有钱还,最后打了官司还赔了钱?财产保全制度很好地解答了这个问题,可以称作是成功收回拖欠款的核武器。本律师团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形成成熟、完整的办案流程,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已成为一项必备的措施,关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查找路径及财产类型也形成了完备的工作手册。日前,本律师团队在起诉前整理财产线索时发现被申请人A公司在B公司有一笔数额不菲的应收账款,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除保全了A公司的包括基本户在内的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外同时向法院申请保全该笔应收账款,基本户的被查封使得A公司无法参与投标,另外B公司作为A公司的重要客户也对A公司的履约能力表示质疑,加之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A公司无理由不付款,在各方压力下A公司主动要求与我们达成调解,并“请求”我们早日申请执行,以“换取”各项资产的解封。此外,财产保全措施还有为被申请人融资带来障碍、降低被申请人企业商誉、影响被申请人投标、甚至有影响被申请人上市等效果,故而可以称作是成功收回拖欠款的核武器。然而,在实践中该项措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威力面临着如何搜集财产线索的困境,本律师团队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搜集财产线索的路径清单,并在不断尝试向法院申请运用查控系统为委托人保全到资产。[1]特别提示,江苏地区法院、浙江地区法院等多地法院可接受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运用网络查控搜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下图为我们整理的可保全的财产类型[2][3][4]
2. 管辖法院的选择:便利催讨拖欠款
此前看过一则新闻:两个内蒙古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在深圳仲裁。仲裁庭的秘书问:“为啥,是不是觉得深圳的司法环境比较好?”当事人答:“哪啊,当时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合同,忘记改了。”实践中,我们还真的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与自身均无实际联系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结果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其实,管辖问题不仅影响诉讼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还会影响案件的结果。全国各地法院针对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是有区别的,甚至一个地区的不同基层法院针对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也会存在差别,所以,向A法院还是B法院起诉可能会有不同的效果。
本律师团队之前代理过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委托人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买受人拖欠185万的货款未支付,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被告所在地在宁夏,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委托人希望能够在上海法院起诉。我们在研究了相关的管辖规定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6],我们有机会在“接收货币一方”即委托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立即研究了相关司法解释并制作了关于该条文的类案分析报告,论证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货款的一方可以解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立案时法官对该问题有不同的见解,我们拿出事先准备的相关材料与法官进行探讨,最后法官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最后我们成功在原告所在地立案。
由此可见,管辖法院的选择,能有效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最为重要的是,管辖法院的选择也对保全措施的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前文也论述了部分地区法院可在诉讼阶段通过网络查控被告的财产,如果能在诉讼阶段成功保全到被告“隐藏”的财产,可大大提升胜诉判决的执行效果。
3. 策划诉讼方案:成功收回拖欠款的关键
在诉讼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诉讼策略就好比事先策划的“战术”,同样的案件事实、相同的证据情况因不同律师的诉讼方案会发挥不同的作用,最终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我们曾经办过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电缆供应商诉至仲裁委后业主方提出其据以主张货款的三方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供应商应当继续向承包人索要货款,电缆供应商迫于无奈撤回仲裁。
我们了解基本案情并阅读完案卷材料后,发现业主方与供应商之间大部分货物的交付及货款的支付是通过承包方的,但是他们之间直接就这个项目签订过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直接向业主方供货,业主方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先行判断供应商在该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否与三方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一致;第三,在本案中将承包方列为第三人,要求其到庭陈述三方协议的实际签订情况。在落实该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此前供应商提交至仲裁委的发货单无法证明涉案项目的完整发货情况,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供应商最后找到完整的发货单,证明了全面履行了包括增补合同项下的全部发货义务。另外,我们为供应商联系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证明业主方在三方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增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完全一致的。按照这个逻辑,三方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必然是业主方加盖的。在落实这些事实后,供应商委托我们再次向仲裁委提起诉讼,这一次我们帮助委托人顺利地拿到了胜诉裁决,帮助供应商争取到了全额货款及高额的违约金。实践中,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都不一样,我们在每次起诉前都会完整地分析证据,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确定最佳的诉讼策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2] 部分财产类型的整理参考郑林涛、刑博文《财产保全实物专题研究系列之一:财产保全程序中如何估算保全财产的价值》。[3]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4] 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后,如对方拒不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了解法院的执行流程以及各项措施采取的条件,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1. 强制执行措施
在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掌握执行程序的流程,与承办法官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帮助申请人在执行中少走弯路,尽快成功收回拖欠款。我们曾经处理过一起执行案件,根据申请人掌握的信息,被执行人将其财产早已转移至其子女名下,在法院采取查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后未找到其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在该种情况下,我们根据申请人的委托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予以批准但未能掌握其行踪,我们积极地与申请人沟通,因申请人此前与被执行人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通过朋友关系掌握了其行踪,我们第一时间与法院取得联系后,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执行措施下,被执行人很快向申请人偿还了200万元的拖欠款。另外,执行阶段还有一些强有力的手段,我们将在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与大家详细介绍。以上就是本律师团队结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总结的成功催讨拖欠款的三大必备技能,希望能为大家成功催讨拖欠款带来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