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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聚焦合同效力、履行抗辩、商事诉讼、二审改判、债权追收与证据策略。

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进阶技能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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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进阶技能篇(1)》向大家介绍了如何从《公司法》角度增加偿还债务的主体。一旦债权人穷尽上文偿债主体后,债权仍无法全部受偿,债权人还有其他路径吗?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利,使债产生除债务人之外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债务加入”概念,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种并存的债务承担为债权人又添加了一道保护。
本篇主要从《民法典》(合同篇)角度为大家介绍如何增加偿还债务的主体,将从代位权、撤销权、债务加入三个方面来介绍如何更加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
代位权: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催讨拖欠款

A公司拖欠B公司的500万货款,A公司已无清偿能力,但C公司欠A公司300万元的服务费,针对这种情况,B公司可以越过A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在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要求第三人偿还欠款。本文将从实务中几个常见问题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债权人在什么时候可以主张代位权

1.债务人能否以其已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主张权利为由抗辩其并未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917号】一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的条件之一。芜湖金隆公司与芜湖国土局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虽然多次磋商,但自双方确定相关债权至2010年12月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提起本案诉讼时,芜湖金隆公司未对芜湖国土局到期债权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因此,若债务人仅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形式主张了权利,却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权人是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2.债权人能否在其债权到期前代位行使权利?

在《民法典》生效前,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是行使代位前的前提。但考虑到实践中,债务人对他人的债权可能存在诉讼时效时效届满等情况,尽管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但若此时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又不主张权利,则会导致相应债权永久丧失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民法典》为尚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有条件的法律支撑,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种类是否有限制

1.抵押权是否可以代位行使?

在《民法典》生效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位权诉讼的客体是否包括债权的从权利,虽然部分案例认为从权利可以代位行使,但也有大量的相反案例表明,很多法院对从权利的代位行使持否定态度。《民法典》生效后,债权的从权利被明确规定为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

2.能否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养老金?

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每一种债权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法律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排除在代位权之外,这些权利涉及债务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养老金这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无法代位行使的。


二
撤销权:向债务人的“马甲”催讨拖欠款 
如果债务人恶意低价转移财产或者以赠与的形式处分其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使得其自身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恶意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本文就实务中常见问题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1、债权到期前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此种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所以即使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也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其不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不会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此外,《民法典》也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作为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为必要。
2、债权产生于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后,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若债权产生于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等行为之后,一般认为这些行为与债权没有关联性,即该类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兰英与洪秀珍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249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产已于2011年即由吴萍萍一家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也由吴萍萍持有。而陈兰英出借洪秀珍款项则是发生在2012年9月以后,此时讼争房产并未在洪秀珍控制下。故不论洪秀珍与吴萍萍之间系赠与还是无偿过户行为,均与陈兰英的债权不存在关联性,故债权人撤销之诉不成立”。
3、撤销事由发生后一年半,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外,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从当事人得知撤销事由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时起算,而不是当事人知道财产转让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映金等与张红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号:(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不应是知道赠与行为时,而应为张红昭知晓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其自身债权的时间。故被上诉人张红昭提起撤销权之诉,并未超过除斥期间。”
4、若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比较《合同法》,《民法典》将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明确规定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一。因此,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
债务加入:向债务人的“好朋友”催讨拖欠款
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552条对债务加入作了明确规定。此前,我国司法实践也已经认可了债务加入。例如,在中远公司诉香港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天津某公司只是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到香港某公司与原集装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香港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香港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连带关系,互为连带债务人。
(一)如何让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
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违约或者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或者以两者分别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般裁判思路为: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的情形下,一般判决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加入人的情形下,则只判决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张刚良与张成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裁判要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原债务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即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因此,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本团队亦曾处理一起非常典型的债务加入案件。该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因疫情原因,无法付款,在未解除原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加入偿还其与债务人间债务的合同,由第三人付款,但仍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合同服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我们代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请求第三人作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务人抗辩债权人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人抗辩其并没有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法院最终认定,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该案的核心在于,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视为第三人同意履行合同,并对债的偿还做了承诺,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明确约定原合同的效力终止,且债务人仍在持续接受债权人的提供的合同服务,此时不应认定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


代位权、撤销权、债务加入在实践中会存在各类疑难杂症,比如债务人的“马甲”又将财产转移给新的“马甲”,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诉讼请求怎么确定等等,受限于司法实践尚无统一观点,本文尚未进行充分讨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债务人“名穷实富”的情况,有效使用代位权、撤销权、债务加入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马甲”、债务人的好朋友拉进来,将有效扩大偿债主体和资产的范围,为成功催收增添一份有力的保障。

两个进阶技能篇尚未完全论述到偿债主体及偿债资产各类可能性,后续将以白皮书形式向大家更加详细介绍如何成功催讨拖欠款,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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