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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聚焦合同效力、履行抗辩、商事诉讼、二审改判、债权追收与证据策略。

商事诉讼与合同纠纷

合同撤销权中“欺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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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无论在我们日常生活还是商事交易中都涉及合同的签署,根据合同效力,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等类型,其中可撤销合同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被撤销前合法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等特点。
本系列文章将重点讨论合同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具体而言,可撤销合同是指成立生效的合同在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触发合同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由于篇幅原因,本文重点讨论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相关内容。后续系列文章将分别讨论胁迫、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一、何谓欺诈?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双方或合同主体以外第三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意思表示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举例理解:王某拟向郑某购买一辆二手车,郑某在过户前告知王某车辆没有火烧、事故、全新车漆等情形,但是在过户后,王某发现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而且非常严重,那么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理解为郑某存在欺诈的故意,并使得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付钱买车并过户,此时,王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郑某欺诈,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







二、“欺诈”的构成要件






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消极故意即隐瞒真实情况;由上例可知,郑某在卖车时未告知王某车辆真实车况,隐瞒了车辆火烧、事故的情形可以理解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虚假陈述车辆完好无损,可以理解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受害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由上例可知,王某基于郑某的欺诈行为,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对车辆火烧、事故等有明确约定,相信车辆没有过火烧、事故等情形,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支付购车款并完成了车辆过户,那么此刻郑某的行为就构成欺诈。
受害方基于施害方的欺诈所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给其自身造成损失,即如果受害方没有因欺诈造成自身的合同利益的损失,那么此时,受害方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施害方是无权享有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






三、欺诈的特殊情形之“第三方欺诈”






我国《民法典》第149条明确了针对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举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明知交易的房屋是凶宅,卖方也知晓,但双方均隐瞒该情节,致使买方购买案涉房屋直至付款或过户后才发现,此时买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
同时,此处的第三方并不包括合同主体任何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因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行使边界应当取决于委托人即合同主体一方的授权范围,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欺诈行为,那么其行为归于应当属于合同主体一方,若其超出授权范围作出的欺诈,因超出代理权限其身份自然就并非是委托代理人而是属于第三方欺诈。






四、构成“欺诈”后,

撤销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一)通过诉讼或仲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尊重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法律不会直接干预,但是若无法通过协商处理,一方主张撤销,则务必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管辖机构取决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因“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以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案号为(2016)沪01民终484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0年6月8日,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华银公司作为幸子公司的股东,对幸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公司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出资比例等内容应当知晓,也有权了解幸子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分析,判断撤销权的行使是以订立合同时绍龙公司是否使用欺诈手段使华银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合同。华银公司要求撤销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0年6月8日,至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已超过一年期限,因此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合同因欺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以“欺诈”为由

主张合同撤销的裁判观点






我们在检索众多案例后发现,大多数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因“欺诈”而行使撤销权持驳回的观点居多,而总结其理由,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于原告的举证要求较高,民事欺诈的认定有赖于行为、错误认识、因果关系及实际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很高,且采取的是最高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非民事诉讼中普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原告主张的“欺诈“的事实只有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简言之也就是说“欺诈”的事实确认存在的程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均难以通过“欺诈”这一事由实现合同的撤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在代理多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营者欺诈”案件中,发现当消费者一方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苛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于消费者一方。鉴于对该特殊情况的研究和梳理需要较大篇幅,本文不在此展开,后续将结合我们代理的案件另撰文梳理讨论该问题。
(二)法院认为当事人尽管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的行为与对方继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或积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均属于撤销权的消灭,该情形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法院不应当予以干预。


本文通过五块内容详细介绍了合同撤销权中“欺诈”各个要素及司法审查标准,希望能给各方在合同签订时、履行过程中带来启发。


合同撤销权中“欺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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